委托须知

安徽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在双方互惠互利和坚持竭诚为广大客户服务宗旨的基础上,制订委托须知如下:

一、本公司依法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含境内、外)的委托,为其拍卖其所有的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二、不同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机关罚没的标的——罚没决定文件、罚没物品清单、委托拍卖函及委托人持有的该物品的有关资料;
(二)法院依法执行标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委托拍卖函及委托人持有的该标的的评估报告和其他资料。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标的——1、身份证明:单位委托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个人委托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2、证明拍卖标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的有关资料,如汽车的行驶证、房地产的房地产权证、财产的接收文件、法院的生效判决、有效的协议等;3、须经审批或共有人同意才能转让的,委托人应提供批复文件及共有人签署的同意证明;

三、本公司有权审查、核实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委托人有权处分拍卖标的后,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本公司将同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其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委托人应在委托拍卖洽谈过程中如实向本公司告知其知道的或者应知道的拍卖标的来源及瑕疵,并将拍卖标的来源及瑕疵写进《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所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与实际不符的,我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未尽此义务,对买受人和本公司造成利益名誉损害,委托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五、接受委托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查看,核对并视情况进行鉴定,如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合,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六、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委托拍卖国有资产的,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七、本公司将严格依照委托拍卖合同进行操作,委托人可进行监督、查询,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八、拍卖开始前,委托人可撤回自己委托的标的,但必须出具书面的通知,并承担该标的已实际发生的宣传广告、运输保管等费用。

九、拍卖成交后,本公司按委托拍卖合同的要求和买受人订立拍卖成交合同,并切实履行,委托人应按约定履行标的的交付,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

十、拍卖标的交接完毕,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后,本公司按约定扣除有关费用,将余款划付委托人并出具结算报告,至此委托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