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阶梯

竞价阶梯,是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使用的为便于竞买人公平有序应价而设定的有一定规律的价格上行或下行幅度。价格上行幅度称为增价阶梯,价格下行称为减价阶梯,分别用在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中。
在增价拍卖中,拍卖师使用的竞价阶梯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递增式的竞价阶梯,主要用在文物艺术品的拍卖中;另一种是非递增式的竞价阶梯,主要用在企业、房地产、汽车等非文物艺术品的拍卖中。
一、 递增式的竞价阶梯
??? 这种竞价阶梯是国际业界通行的做法,即价格越高,增价幅度越大,价格没有上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文物艺术品的价格在市场上通常没有绝对参照值,往外受拍品的质量、数量和市场的需求量异己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较价阶梯
1、5000元以下,每次均加200元。如200、400、600、800……5000元;
2、5000-10000元,每次加价500元。如5000、5500、6000、      ?6500……10000元;
3、1万-5万,每次加1000-2000元。如10000、11000、12000、      ?13000……20000、22000、24000、26000……50000元;
4、5万-10万,每次加5000元。如50000、55000、60000、65000、      ?70000……100000元;
5、10万-50万,每次加1万-2万。如10万、11万、12万、13万……20万、      ?22万、24万、26万……50万;
6、50万-100万,每次加5万。如50万、55万、60万、65万、70万      ?……100万;
7、100万-500万,每次加10万-20万。如100万、110万、120万、130万、      ?140万……200万、220万、240万、260万、280万……500万;
8、500万-1000万,每次加50万。如500万、550万、600万、650万、700万      ?……1000万;
依此类推……。
(二)“二五八式”竞价阶梯
1、5000元以下。是200、500、800、1000、1200、1500、1800、2000、     ?2200、2500、2800……5000元;
? 2、5000元-1万元。每次仍加500元。如5000、5500、6000、6500、7000、     ?7500……10000元;
? 3、1万-5万。是10000、12000、15000、18000、20000、22000、25000、     ?28000、30000……50000元;
? 4、5万-10万,每次加5000元。如50000、55000、60000、65000、70000、     ?75000……100000元;
? 5、10万-50万。是10万、12万、15万、18万、20万、22万、25万、28万     ?……50万;
? 6、50万-100万,每次加5万。如50万、55万、60万、65万、70万……100万     ?;
? 7、100万-500万。是100万、120万、150万、180万、200万、250万、280万     ?、300万……500万;
? 8、500万-1000万,每次加50万。如500万、550万、600万、650万、700万     ?……1000万;
? 依此类推……。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二五0式”和“二五八式”,是拍卖实践中灵活使用的竞价阶梯方式,并非不可变通。拍卖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场内竞价情况灵活调整。
2、递增式的竞价阶梯因其不同价位段的复杂递增方式往往令竞买人较难适应,拍卖公司最好应印发在拍卖图录上,以便竞买人早作了解。
3、递增式的竞价阶梯如同拍卖师为竞买人应价设计的运行轨道。但当竞买人高于阶梯口头报价,偏离轨道,拍卖师应先马上“三到”确认该报价,再将下一个价格拉回轨道,依序继续进行。
二、 非递增式的竞价阶梯
? 这种竞价阶梯因通常使用在市场上有绝对参照值的标的拍卖上,因而竞买人对价格的判断和心理承受上差别不大,拍卖师比较容易预估成交的价格,这种标的的成交价不会出现不正常的“天价”。所以拍卖师一般会用非递增式的竞价阶梯报价。
? 非递增式的竞价阶梯一般是固定不变的,是拍卖师根据起拍价的高低以及起拍价与预期成交价的空间大小来决定阶梯幅度。因此,在使用非递增式竞价阶梯时,拍卖师更应了解有关商品的知识和标的的大,故竞买人追捧时的心理承受价格就难以预测,有时可达至“天价”。
???? 目前,递增式的竞价阶梯主要有两种:
(一)“二五0式”竞情况,这样才能更恰当的设定竞价阶梯,使成交价趋于合理。
这里,需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1、在用非递增阶梯拍卖时,拍卖师一旦心中确定了固定的竞价阶梯,并根据场内竞价情况临时调整时,调整的幅度应有限度,不可无限度地调整。如价格已拍至几万、几十万时,有人加价10元或多或100元,有的拍卖师也照样接受,这是不应该的。这样操作,很容易导致竞价秩序失去控制,反而使价格上不去。因此,调整定价阶梯应有个“底线”。
2、拍卖师调小增价阶梯的幅度,对所有竞买人应公平对待即对甲调小加价幅度后,也应对乙或丙相同对待。不可对甲加班加300元,对乙或丙加1000元,这是明显有失公平原则的行为,是对甲的一种偏袒。
3、 在用非递增式竞价阶梯报价时,拍卖师也应铺设“轨道”,令竞价的竞买人在轨道上有序竞争。假如有人偏离轨道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时,拍卖师自然应先“三到”确认其报价,再将下一价位拉回轨道继续按阶梯依序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