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拍卖信息
拍卖公告
皖高拍[2020]12号
受安徽霍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定于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下午4:18分在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厅(县政务区霍山住建大厦附三楼)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淠源东路北侧徽府花园2号楼1#门面房(一层商业门面建筑面积46.59平方,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6.59平方),总建筑面积93.18平方米,每平方7148.6元,拍卖参考价66.61万元。
2、位于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淠源东路北侧徽府花园2号楼2#门面房(一层商业门面建筑面积46.59平方,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6.59平方),总建筑面积93.18平方米,每平方7148.6元,拍卖参考价66.61万元。
3、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淠源东路北侧徽府花园2号楼3#门面房(一层商业门面建筑面积46.59平方,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6.59平方),总建筑面积93.18平方米,每平方7148.6元,拍卖参考价66.61万元。
4、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淠源东路北侧徽府花园2号楼4#门面房(一层商业门面建筑面积46.59平方,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6.59平方),总建筑面积93.18平方米,每平方7148.6元,拍卖参考价66.61万元。
5、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淠源东路北侧徽府花园2号楼5#门面房(一层商业门面建筑面积46.59平方,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6.59平方),总建筑面积93.18平方米,每平方7148.6元,拍卖参考价66.61万元。
6、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淠源东路北侧徽府花园2号楼6#门面房(一层商业门面建筑面积69.89平方,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69.89平方),总建筑面积139.78平方米,每平方7147.7元,拍卖参考价99.91万元。
7、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淠源东路北侧徽府花园2号楼7#门面房(一层商业门面建筑面积45.43平方,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5.43平方),总建筑面积90.86平方米,每平方7151.7元,拍卖参考价64.98万元。
8、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淠源东路北侧徽府花园2号楼8#门面房(一层商业门面建筑面积46.79平方,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6.79平方),总建筑面积93.58平方米,每平方7157.6元,拍卖参考价66.98万元。
9、位于霍山县衡山镇玉带路西侧(大别山绿色商城西门对面)和顺花苑D区1号楼临街103商铺1间,建筑面积28.55平方米,103商铺上二楼包厢建筑面积277.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5.85平方米,参考价218.2万元。
10、霍山县衡山镇幽芳河路沿河商住楼13#门面房1间(自西向东),建筑面积35.03平方米,每平方11418.8元,参考价40万元。
11、霍山县衡山镇幽芳河路沿河商住楼14#门面房1间(自西向东),建筑面积32.96平方米,每平方11832.6元,参考价39万元。
12、霍山县衡山镇幽芳河路沿河商住楼15#门面房1间(自西向东),建筑面积32.96平方米,每平方11832.6元,参考价39万元。
13、霍山县衡山镇幽芳河路沿河商住楼16#门面房1间(自西向东),建筑面积29.72平方米,每平方11204.6元,参考价33.3万元。
14、霍山县衡山镇幽芳河路沿河商住楼17#门面房1间(自西向东),建筑面积29.72平方米,每平方11204.6元,参考价33.3万元。
15、霍山县衡山镇幽芳河路沿河商住楼18#门面房1间(自西向东),建筑面积35.03平方米,每平方11418.8元,参考价40万元。
以上1-7号标的一楼门面(自南向北)现由谢氏龙虾租赁经营,租赁期至2020年9月3日止,8号标的一楼门面及二层8间无租赁。9号标的103商铺及二楼包厢,现由和顺楼餐饮租赁,租赁期至2022年2月1日。10号-15号的标的,现由天天足疗租赁,租赁期至2021年6月9日,租金在标的成交之日起由买受人收取。
二、竞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独立竞买也可联合竞买)。
三、展示和登记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星期二下午5:00止。
四、展示地点:
标的物所在地。
五、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安徽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霍山县拍卖行(衡山镇淠源西路10号,卫校东边20米),电话:0564-5023788 15556080555。
六、注意事项
有意竞买者,请于2020年7月14日星期二下午5:00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到安徽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霍山县拍卖行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缴纳履约保证金:1-8号标的分别缴纳6万元,9号标的缴纳18万元,10号-15号标的分别缴纳4万元。保证金汇入:户名:安徽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霍山县拍卖行,开户行:安徽霍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1012010103950256,竞买不成,拍卖会结束后六个工作日内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